消費稅4.0之戰無不勝 解答專欄
葉欣向
YYC咨詢公司夥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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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稅期改變需通知關稅局
詢問者:Rachel Leong
問:我的公司財政年度原本是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後來新財政年度改去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接下來是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當我們註冊消費稅時,還沒改財政年度。請問需要通知關稅局嗎?
2015年5月27日已呈上4月份的進項稅與銷項稅,接下5月、6月和7月是8月呈上。
答:需要通知關稅局,因為你的征稅期限(taxable period)將會改變。
徵稅範圍之外不需收消費稅
詢問者:Desmond
問:我從海外貨櫃進口紙,之前的做法,是客戶付我錢,我再把提貨單交給他們,再由他們自己辦理過關手續。現在我是否需要針對以上交易,向客戶徵收消費稅呢?因為買家在過關時肯定得支付消費稅,如果我也徵收消費稅,將變成雙重征稅了。
答:這可以成為征稅範圍之外(Out Of Scope)供應,你不需徵收消費稅。請讀最新的DG decision 4/2015 issue 1來瞭解更詳細的資料。
進項稅可延遲索回
詢問者:Ms Chong
問:4月的進項稅可以在5或6月或更遲才索回嗎?因為一些4月的發票,在我呈報GST-03表格後才收到。
答:可以
遲還錢可被罰款
詢問者:Haha Lim
問:1.如果到指定銀行櫃檯使用支票繳還消費稅,付款日期到底是銀行收到支票的日期(1/6/2015)或是支票已過賬(cheque clear)的日期?
2.如果我6月1日到指定銀行使用支票付款,銀行需要2天來結算支票(6月3日才結算) 到底我們是屬於遲了或沒遲?希望能尋找答案因為遲還錢可被罰款高達5萬令吉。有關單位的說法不明確而令市場感到擔憂。
答:1.關稅局的指南是要跟據支票結算日期。但在2014年消費稅法令Sec 41 (4)只是說必須在不遲過他必須提呈申報的最後一天,就沒問題了。
2. 為了避免不需要的麻煩,請提早2天還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