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不批难取回订金 合约须列明退款条件 | 中国报 China Press

房贷不批难取回订金 合约须列明退款条件

事主购买一个二手公寓单位,缴付订金后等银行批准贷款,却发现订金合约上没有相关的退款条件,令事主担心一旦贷款不批准将无法取回订金。



⊙何女士指出,她有一间和女儿联名的房子,女儿近年嫁去韩国,并已委托律师处理买卖房子的手续。

她说,一年多前欲将房子卖出,原本是买主的律师负责手续,但过后经女儿朋友的介绍,将有关手续转给另外一名律师处理。

她指出,原本的买家过后无意购买,现在有另外一名买家看中房子,对方更顺利获得银行贷款,却发现买卖合约及地契的名字写错。



“买卖合约及地契写错我的名字,而且门牌号码也写错,该律师指可能是之前的律师搞错,但之前我看过有关文件并没发现有误。”

她说,律师说买卖房子的手续进行中,所以无需缴付供款,但最近我却收到银行的警告信,指该房子已3个月未缴供款。她说,该律师疑在接手此案件时搞错资料,才会出现有关错误,此交易已拖延将近一年,应该如何解决?

★林若辉律师

在买卖房子缴付订金的合约上,最好能写明退还订金条款,这样一旦银行的贷款不批准,对买主会比较有保障。

如果合约没有相关条款,那代表买主即使不获银行批准贷款,此事都不会影响屋主的卖屋交易,甚至有权利不退还订金。

建议黄女士跟屋主商谈,如果屋主肯退还订金,那么地产经纪就必须根据卖主意愿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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