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貸不批難取回訂金 合約須列明退款條件
事主購買一個二手公寓單位,繳付訂金后等銀行批准貸款,卻發現訂金合約上沒有相關的退款條件,令事主擔心一旦貸款不批准將無法取回訂金。
⊙何女士指出,她有一間和女兒聯名的房子,女兒近年嫁去韓國,並已委託律師處理買賣房子的手續。
她說,一年多前欲將房子賣出,原本是買主的律師負責手續,但過后經女兒朋友的介紹,將有關手續轉給另外一名律師處理。
她指出,原本的買家過后無意購買,現在有另外一名買家看中房子,對方更順利獲得銀行貸款,卻發現買賣合約及地契的名字寫錯。
“買賣合約及地契寫錯我的名字,而且門牌號碼也寫錯,該律師指可能是之前的律師搞錯,但之前我看過有關文件並沒發現有誤。”
她說,律師說買賣房子的手續進行中,所以無需繳付供款,但最近我卻收到銀行的警告信,指該房子已3個月未繳供款。她說,該律師疑在接手此案件時搞錯資料,才會出現有關錯誤,此交易已拖延將近一年,應該如何解決?
★林若輝律師
在買賣房子繳付訂金的合約上,最好能寫明退還訂金條款,這樣一旦銀行的貸款不批准,對買主會比較有保障。
如果合約沒有相關條款,那代表買主即使不獲銀行批准貸款,此事都不會影響屋主的賣屋交易,甚至有權利不退還訂金。
建議黃女士跟屋主商談,如果屋主肯退還訂金,那麼地產經紀就必須根據賣主意願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