檳消協:公平對待欠債人 管制催收債務條例
(檳城25日訊)檳消費人協會主席莫哈末依德里斯促請政府,立法管制債務催收,欠債人才能得到公平對待。
他說,我國家庭債務已高達相等於國民生產總值的88%,平均還債比約為44%,即44%收入用來還債。此外,平均每天有55人宣布破產。這表示有很多人已經或即將沒能力攤還每月的分期付款。
莫哈末依德里斯今日召開記者會指出,國家銀行經發出《公平債務催收行為》通告,來保護不能及時還錢的借貸者。這份通告考慮全面,值得表揚,可惜只在國家銀行管制下的金融機構施行。
“很多收債人為所欲為,在不恰當時間致函欠債人,威脅他們如不還錢就捉人。”
他促請政府制定管制條例,說明追討消費者信貸債務的標准程序。
檳消協建議管制債務催收條例增加事項
1.要有執照
★管制收債要從發執照開始。執照應每年更新,以方便清除不擇手段和野蠻的收債人。違法者應受罰和吊銷執照。
2.禁止行為
★收債人不可騷擾或誤導欠債人。
★為避免欠債人身心受騷擾,不準在不合理時間或過於頻密找欠債人;不準當眾騷擾,或威脅,或傷害欠債人。
★假裝代表法律機構傳話應被定為犯罪。曾有收債人騙欠債人說,法庭可以或即將對付他。收債人是沒有此地位和身分發表如此言論。大多數欠債人不知道,法庭沒有下判,是不能執行這種法庭程序。通常,欠債人都被有關函件的法律術語嚇怕。
★收債人不可誤導欠債人,追討法律已禁止追討的債務。(超過6年的舊債不可追討,除非有例外情況。)
3.債務證據
★如果一項債務有爭論,除非有證據證明,否則不準追討。(每封催收欠款函要提供自上次還錢後,尚余欠額和要收的利息。)
4.費用
★催收債務的費用要合理,要限制最高收費。除非在貸款合約有說明,否則不可向欠債人徵收討債費用。
5.信用評級機構
★信貸公司不應把借貸人的資料給信用查詢機構。這是一種迫使借貸人還錢的卑鄙手段。借貸人如果急於得到新貸款,就會被“敲詐”,付還他們的信用報告所說的欠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