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書記車子被拍賣 銀行9年後追討餘款

(馬六甲27日訊)“不還欠款,封你屋子,拍賣物品,護照也被列入黑名單!”

會計書記于2006年因拖欠車貸而被銀行拖回拍賣,9年后竟接獲銀行追討車貸欠下余款加利息2萬5000令吉,而且被指遭銀行職員出言恐嚇。

事主為來自默迪卡花園的林雪玲(39歲),她于6月15日早上接獲自稱銀行職員來電通知,始知仍拖欠銀行款項,對方指稱若當天下午3時前沒還1萬700令吉,就會封屋、拍賣物品和將護照列入黑名單。

她較后向行動黨格西當區州議員陳仲祥投訴,后者向銀行職員瞭解,對方稱沒說“封屋”等言論,而在當天后,事主也沒再接銀行來電,只收到兩則指拖欠銀行款項的短訊。

林雪玲今早在記者會上說,她是于約2005年前向某銀行貸款購買二手靈鹿轎車。

恫言封屋

2006年時因沒能力還車貸,轎車被銀行拍賣,之后沒接獲銀行通知指車貸仍欠錢。

她說,接獲指她仍欠錢電話后,有到相關銀行查詢,對方指該事件已交由總部處理,她通過同事聯絡對方,經過協商后,對方指她需還最少5000令吉,之后再申請分期付款。

“我去年因拖欠信用卡錢,向信貸諮詢及債務管理機構求助時,對方叫我到國家銀行查詢所欠下的款項,國家銀行並沒有列出相關欠款。”

陳仲祥指出,有關欠款已超過6年,在法律上來說,銀行方面是不能對事主採取行動,包括封屋等。

陳仲祥:銀行6年後不能追債

陳仲祥指出,在拖欠銀行款項案件中,銀行可在6年內申請庭令,向欠債者追債,若超出6年仍未採取行動,就不能再追討債務。

“除非銀行方面能向法庭證明在這6年內,有努力聯絡欠債者追債,如欠債者搬家等原因,聯絡不上,銀行在超過6年后,仍可向法庭申請延長追債期限。”

他說,債主若超過6年及無法申請新庭令,就不能以“封屋”等恐嚇言論追債。

他說,希望消費者瞭解本身的權利,債主也應以正確方式追債。

他說,在林雪玲事件上,若對方能提早知道仍拖欠貸款,當時所欠的款項可能只是數千令吉,而非目前的兩萬余令吉,但過去9年來,對方沒搬家和更換電話號碼。

他說,在法律上,銀行是不能對事主採取行動,事主可以不還該款項,但有關欠款仍會存在,若事主需再向銀行貸款,就要和銀行商討解決方案。

他認為,國家銀行應探討此類問題,並尋求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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