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議員為解決路洞民生投訴,最終選擇自費鋪路,在分辨事急緩下,有其可取之處,從另一角度看,是治標不治本。
修橋補路,原本是地方政府的責任,為讓地方官民之間有溝通的橋樑,政黨委任縣議員進入地方政府,讓人民更貼近官方代表反映民生問題。
在路洞事件上,人民把問題反映給縣議員,而縣議員也盡本分向官老爺傳達人民的訴求,就是遲遲未見有修補行動。
這種情況讓縣議員急了,民眾已經向縣議員尋求協助,希望縣議會可盡快解決問題,而且路洞關乎公共安全,問題一天不解決,縣議員也難以面對群眾,亦會背負“辦事不力”的指責。
對外,縣議員要面對群眾;對內,需以縣議會馬首是瞻,一旦縣議會官員不處理,縣議員也無可奈何。結果縣議員決定“以私濟公”,以本身的行業之便,自掏腰包,解決一宗民生投訴。
但自費畢竟不是長遠之計,況且自掏腰包屬自發性,不是每個縣議員或市議員可以辦到,這也不是一項工作指標,這種處理方式,只能偶爾一試,若經常如此應對,則會衍生其他問題。
地方政府有責任為民解憂,應該擁有一套處理民生的機制,特別是要有急緩之分,關乎公共安全的課題,必須優先處理。
縣議員出錢解困,背后反映的是官僚,假如解決了困難,但官僚的本質沒有改善,困難其實是沒有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