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爆竹賺外快 顧問監3天罰2000

(吉隆坡1日訊)一名汽車公司銷售顧問,因涉及販賣各種具危險性爆竹以賺取額外收入,今日被控上推事庭,被告認罪后,被判監禁3天及罰款2000令吉。

推事賽夫拉馬喻令被告刑期從逮捕日算起,即6月29日;若無法繳付罰款將以監禁2個月替代。

被告艾祖丁(33歲)被控于6月29日,晚上9時30分,在隆區蘇丹依斯邁禮堂路,擁有及販賣17種爆竹;因而抵觸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8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最高7年,或罰款最高1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案情顯示,被告當時在沒有銷售准證下,與民眾進行非法交易,經警方觀察15分鐘后,當場逮捕被告,及充公其所有爆竹。

被告在庭上向推事求情時,以必須承擔孩子上學費用為由,要求減低罰款,然而主控官萊哈娜副檢察司則以此案涉及危險爆炸品為由,要求被告受到應有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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