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枝:安全警覺與責任
台灣遊樂場一場火患,娛樂轉眼間變作生與死的掙扎,對現代社會來說,已經不可以再套用意外來形容,也不可以找任何藉口來閃避安全上的責任。
過去,公共場所發生人命財物折損,都慣用防不勝防這句老說話為安全上有責任的說好話,總是有理由替有責任的一方找到不受追究又或者不了了之的銷案出路。
那是政治未民主化,而公眾權利亦不受保護的時代。
今天,就如娛樂場所,收了門票,拿了利益,就不能說人客自負安全責任。
所以,坐車、搭飛機、乘船、看電影、吃餐甚至聽一場演唱會,都對人客有一份安全的責任,至少人客有權知道有事時受怎麼樣的保障。
沒有閃避的理由
有消息說,台灣這個娛樂場所,可能避過相當的賠償責任。
如果真的如此,也該是最後一個免罪個案。自此刻起,營業場所,經營方面就得對顧客負安全的保護責任,公共場所,就由政府承擔救助與損失的責任。
台灣這場火患,如果遊樂場所提出說不知道使用的材料會引致發火爆炸為脫罪理由,應該追究兩方面的安全責任。
1.材料製造商怎麼沒列明發火的危險提示。
2.政府的商品安全監管單位,不能說沒有責任。
其實,產生火花效果,已經是有光熱危險的可能,就如燃放鞭炮,誰都知道是一種危險的玩意。
那麼通天發光的材料,從製造到販賣,從政府的商品管理到使用者,任何一方都沒有說不知道有危險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