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日,我國和其他許多國家一樣的進入GST(消費稅)時代。
GST是較公平的政策,因為,不論是公民或外勞,只要有消費(有付消費稅的產品)就得付稅。這比前此的十多巴仙的納稅人養活國家與人民與外勞之稅制優。
當GST開始實施之后,市場物價,尤其是飲食業已大幅度的調高售價,老百姓開始怨聲載道。
政府也派出大批官員,到各大公司與零售店取締亂起價牟利的奸商。
GST的推行,可以說是“先天不足,后天失調”。時至今日,仍有不少中小零售商難全面的掌控其繁雜的運作,也有一些人后悔沒結束營業,或被迫將不少小樣價低的貨品淘汰。
另外,許多中小型零售商,除了面對不少法令與顧客的問題,也害怕那些假扮顧客的關稅局人員伺機檢舉。
當GST實施之后,我向市場上的業者提出一項他們未曾想過的問題。即他們在繳交了消費稅之后,相關單位退回“進項稅”的效率。
我之所以會有如此想法(為業者擔憂),乃是太瞭解我國公務員之辦事能力及相關單位根本就沒有全盤制定GST的機制。這也就是為什么,當業者如今向相關單位的官員詢問時,他們一問三不知。
商家周轉不靈
政府未能依時限回退“進項稅”,嚴重打擊了商家的資金流動與運作。試問,當業者進貨時,已先繳付6%消費稅,這已增加了營運成本,而當“進項稅”又未依時回退時,商家得如何找更多資金供運作呢?會否周轉不靈而損商譽?借大耳窿?
政府必須嚴正的看待未能依時回退“進項稅”的問題。老百姓也不希望,當政府無能處理GST時,又請外包公司處理,外包公司已成了老百姓的另一個沉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