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7日訊)2011年不滿被推事庭宣判擁有106個色情影片罪成的電腦軟件公司前董事,去年入稟法庭起訴推事、政府共9造惡意提控訴訟案,高庭今日駁回該訴訟,並諭令起訴人支付1萬5000令吉堂費。
起訴人莫哈末依扎韓是于去年8月入稟法庭,把來自檳城的主控官諾麗扎副檢察司、2名查案官西蒂瑪茲拉和莫哈末拉茲、2名來自吉隆坡的主控官馬茲蘭嘉馬魯丁和努魯阿絲琴副檢察司、大馬政府、總檢察長丹斯里阿都干尼、推事扎基阿斯拉夫以及法律顧問諾華希達,列為第1至9名答辯人。
他在訴狀中指出,第1答辯人諾麗扎向警方報警指他擅自將諾麗扎的照片上載到一個色情網站,以致查案官上門調查時,發現其中一個電腦硬碟內存有多個色情影片,包括他與妻子的性愛影片曝光,已侵犯其隱私。
他說,整個案件在推事庭審訊時,主控官努魯阿絲琴並沒有將106個色情影片一一列出作為呈堂證據,導致他被判刑;而推事也沒有司法權限,宣判他監禁。
對此,高庭法官瓦茲爾阿南宣讀判詞時說,他認同高級聯邦律師安迪拉扎利加也的論點,即法律無法鑑定,主控官及查案官的舉動已侵犯起訴與妻子的隱私。
他說,起訴人若覺得答辯人的行為令妻子委屈,其妻子應該以個人名義起訴這些答辯人,而非通過起訴人提出訴訟。
他指出,起訴人指第2至7及第9答辯人對他提出惡意控告,他認為起訴人的論點站不住腳,因為起訴人並沒有提出任何合理理由,指答辯人對他惡意提控。
他也說,推事在此案件上,有足夠的司法權限下判。
新聞背景
判擁色情影片罪
現年42歲的起訴人莫哈末依扎韓是在2011年2月25日,在2002年電檢法令第5(2)條文下,被推事宣判擁有色情影片罪名成立,被罰款1萬5000令吉或以監禁6個月代替。
起訴人選擇監禁,並在加影監獄服刑。
他不滿判決,上訴到高庭,高庭法官拿督徐玉艷于同年10月5日推翻推事判決,宣判他無罪釋放。
起訴人隨著于去年8月7日入稟高庭,起訴推事等9造惡意提控、侵犯隱私及非法監禁,向9名答辯人索取普通賠償、懲罰性賠償、加重賠償、利息、堂費及法庭認為其他合理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