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人被扣禁探訪 警扣留令從第二天算起 | 中國報 China Press

打人被扣禁探訪 警扣留令從第二天算起

男子出手打人被警方扣留,警察卻不允許朋友保釋或見面,讓朋友心急如焚。



⊙來自吉隆坡的黃先生指出,其朋友在公司和同事發生口角,出手掌摑對方,結果對方報警后,警察將朋友扣留。

他說,發生事故時是週六,聽說朋友是不滿同事背后說其壞話,所以出手打人,對方到警察局報案,朋友馬上被關入扣留所。

“第二天到警局想探訪朋友,但被警察拒絕,說他們要去法庭申請扣留令,不讓我見朋友。”



他質疑,朋友並不是殺人放火,為何警方禁止他探訪?

“我只想看看朋友,是否有需要我幫忙的地方,因為我朋友來自登嘉樓,暫時聯絡不到其家人。”

黃先生說,大馬警察的作業程序難道就是這樣?不允許“犯人”接觸外界?

★林立迎律師

大馬警方的辦事態度,基本上是誰先報警,誰比較有利于哪一方,遲報案者會比較理虧。

而根據一般的標準作業程序,不嚴重的罪行,警察可申請申請長達7天的扣留令,然而一般會在第三、四天放人。

一般警方捉人的首24小時不算是扣留的第一天,因為警察抓人后,才會去法庭申請扣留令,扣留令從被抓的第二天開始算起。

警方可以在扣留期間或結束扣留后,才決定是否起訴被控者,這是總檢察署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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