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慧芳:生氣不代表可打人
你生氣一個人時,有權力打人嗎?當然沒有。
面對挑釁或不滿,你即使多麼生氣、發怒,可以提高聲量、怒罵、歇斯底里,但絕對不可以做一件事,就是動手打人。
因為大馬還有法律。
法律,人人皆需遵守。大馬刑事法典第323條文(蓄意傷人)清楚闡明,觸犯此條文而被提控者,一旦罪成,刑罰是坐牢一年及罰款達2000令吉或兩者兼施。
可是,為何法律已清楚闡明,不可蓄意傷人,偏偏還會一再發生政治暴力事件?
就如200人叫囂者圍墻林吉祥一事,叫罵、恐嚇、丟掃帚、丟玻璃杯、翻桌子等,就在眾目睽睽下發生,這個國家究竟怎麼啦?
在檳城,類似政治暴力事件屢見不鮮,2012年就有一群示威者示威後“佔領檳城大橋”;2014年也有示威者撞入檳州議會,再加上大大小小具破壞性示威行動,讓人看了傻眼。
為何這些人,彷彿不再害怕法律?還是現在的人脾氣比較暴躁、膽子也比較大,所以一生氣就可以打人?
對於政治暴力,政治領袖可以做很多事,比如挺身譴責暴力、通過黨內部約束黨員及支持者、通過權力要求警方,把叫囂的施暴者提控上庭。
不要告訴人民,沒證據證明某某施暴者施暴;不要告訴人民,沒人報案,無法開檔調查;更不要告訴人民,是政敵來挑釁,被罵被打是活該。
但我們的領袖說什麼呢?
柔佛大臣莫哈末卡立諾丁說,在野黨敢到國陣支持者強區辦講座,就應預料到後果。
聽了這句話,真是冷汗直流。依據這套邏輯,若國陣領袖去民聯強區被情緒失控的支持者“圍堵”,是不是只能怪自己,誰叫你要去民聯強區?
不喜歡、不合意、不支持、不認同就動手打人,這絕對不是我們要的社會與文化,問題是,領袖在塑造社會和諧方面做了何種示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