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屢拖欠薪金,使得事主決定請辭,但事主在離職通知期未過卻斷然不再上班,收到雇主發出的律師信要求賠償。
⊙程小姐指出,今年4月向公司請辭,由于該公司規定辭職須給予2個月的通知,所以將會在該公司工作至6月份。
她說,該公司之前已出現不准時發薪水的情況,而且老闆知道本身欲辭職后,常發出恐嚇的簡訊,令人不勝其煩。
她指出,5月初時,公司仍然遲遲不發薪水,所以在離職通知期未過的情況下,斷然決定不再上班。
“我在上班的期間,已知道公司的財務出現狀況,經常有一些顧客上門追還欠款。”
她直言,上週接獲該公司發出的律師信,指因為在離職通知期內擅自離職,必須賠償5萬令吉。
她說,該公司每次都延遲發薪水,現在卻發出律師信要求賠償巨額款項,非常不合理。
“該公司還拖欠我一個月的薪水,現在應該要怎樣做?”
★林若輝律師
建議程小姐寫回一封信給該公司,說明該公司拖欠薪水,因為程小姐理應工作到6月份,所以建議將該公司拖欠程小姐的一個月薪水,替補提早離職的期限上,雙方就能夠扯平。
如果該公司對程小姐發出的是律師信,建議應自行委任律師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