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3日讯)一名华裔德士司机因于3年前,与友人持械行劫致死他人被控上庭,但因为控方无法证明表面罪名,逃过死刑。
被告林志鑫(50岁,译音)被指于2012年10月27日,与另一名友人林龙全(56岁,译音)合谋,在增江峇鲁行劫时,向1名巫裔男子开枪,导致对方死亡。
林志鑫因此牴触1971年军火(增刑)法令第3A条文刑事法典,并在第34条文下同读,法官拿督莫哈未阿兹曼指出,基于控方无法提出表面罪证,为此宣判被告免除死刑。
该案主控官为阿尼卡副检察司,林志鑫代表律师为沙威;至于林龙全,则在5月16日,已向法官认罪,并被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