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造被起诉疏忽 女童动手术瘫痪获赔 | 中国报 China Press

4造被起诉疏忽 女童动手术瘫痪获赔

(槟城14日讯)女童7年前动S型脊椎骨矫正手术,导致终生瘫痪的诉讼今日下判,女童双亲必须付还235万余令吉的医药费、2万令吉堂费及5%年利率;但院方、医生等4造必须赔偿共602万3802令吉,另加6万令吉堂费及利息。



动手术时仅12岁的女童纪润慧,因其父母至今一直将她留在医院,没带回家,遭医院起诉追讨积欠的医药费。但女童父母反起诉院方及3名医生涉及医药疏忽,导致女童瘫痪,要求赔偿。今日,此项诉讼终于了结。

槟城高庭司法专员拿督诺丁宣判时说,女童双亲必须付还235万13令吉85仙的医药费、2万令吉堂费及5%年利率;而女童父母反起诉院方与医生疏忽案,也获胜诉,4造辩方必须赔偿共602万3802令吉,另加6万令吉堂费及利息。

须为员工疏忽负责



女童双亲纪文宣(油漆匠)及洪梅心(招待员),代表长女纪润慧提出反起诉,并列槟安医院为首答辩人,骨科矫形外科医生戚志耀为次答辩人、麻醉科医生陈柏特力第三答辩人,第四答辩人也是骨科矫形外科医生黄俊杰。(人名皆译音)

诺丁认为,辩方不论是在手术前后,都有疏忽职责之嫌,并认为辩方没充分确保女童双亲,了解及意识到手术将面对的高风险。即使手术后,辩方也过早将女童移出加护病房,因女童当时情况仍不十分稳定,还需严密看护。

诺丁认为,院方抗辩中虽指医生是以契约方式服务,院方无需为他们的疏忽背负责任,但医院护士们获告知女童头晕,未及时通知医生关于女童的状况,也疏忽职责,院方必须为员工的疏忽负责。

辩方须付病人21年开销

司法专员诺丁裁决辩方需付出40万令吉,作为病人(现已达18岁)蒙受的痛苦及丧失生活能力赔偿。

同时,为了方便女童日后回家,辩方必须承担为她特别进行的居所装修工程费20万令吉、特别装备的交通工具48万令吉、购置辅助器材的费用149万6690令吉、日后物理治疗预计所需的费用4万608令吉、按摩费2万304令吉、看护费256万8000令吉,日后医药费21万4000令吉,及个人卫生护理花费6万4200令吉。

诺丁说,他是依据医生提呈医学上最新人类寿命估算表,裁决现年18岁的病人,在未来21年零4个月所需的开销,有此判断。

纪润慧在2008年6月2日入院,并在两天后的6月4日接受动手术后,终身瘫痪。

她与父母通过迪伦、莉娜峇及卡迪,提出诉讼。

另外,针对此项判决,槟安医院决定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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