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造被起訴疏忽 女童動手術癱瘓獲賠
(檳城14日訊)女童7年前動S型脊椎骨矯正手術,導致終生癱瘓的訴訟今日下判,女童雙親必須付還235萬余令吉的醫藥費、2萬令吉堂費及5%年利率;但院方、醫生等4造必須賠償共602萬3802令吉,另加6萬令吉堂費及利息。
動手術時僅12歲的女童紀潤慧,因其父母至今一直將她留在醫院,沒帶回家,遭醫院起訴追討積欠的醫藥費。但女童父母反起訴院方及3名醫生涉及醫藥疏忽,導致女童癱瘓,要求賠償。今日,此項訴訟終於了結。
檳城高庭司法專員拿督諾丁宣判時說,女童雙親必須付還235萬13令吉85仙的醫藥費、2萬令吉堂費及5%年利率;而女童父母反起訴院方與醫生疏忽案,也獲勝訴,4造辯方必須賠償共602萬3802令吉,另加6萬令吉堂費及利息。
須為員工疏忽負責
女童雙親紀文宣(油漆匠)及洪梅心(招待員),代表長女紀潤慧提出反起訴,並列檳安醫院為首答辯人,骨科矯形外科醫生戚志耀為次答辯人、麻醉科醫生陳柏特力第三答辯人,第四答辯人也是骨科矯形外科醫生黃俊傑。(人名皆譯音)
諾丁認為,辯方不論是在手術前後,都有疏忽職責之嫌,並認為辯方沒充分確保女童雙親,瞭解及意識到手術將面對的高風險。即使手術後,辯方也過早將女童移出加護病房,因女童當時情況仍不十分穩定,還需嚴密看護。
諾丁認為,院方抗辯中雖指醫生是以契約方式服務,院方無需為他們的疏忽背負責任,但醫院護士們獲告知女童頭暈,未及時通知醫生關於女童的狀況,也疏忽職責,院方必須為員工的疏忽負責。
辯方須付病人21年開銷
司法專員諾丁裁決辯方需付出40萬令吉,作為病人(現已達18歲)蒙受的痛苦及喪失生活能力賠償。
同時,為了方便女童日後回家,辯方必須承擔為她特別進行的居所裝修工程費20萬令吉、特別裝備的交通工具48萬令吉、購置輔助器材的費用149萬6690令吉、日後物理治療預計所需的費用4萬608令吉、按摩費2萬304令吉、看護費256萬8000令吉,日後醫藥費21萬4000令吉,及個人衛生護理花費6萬4200令吉。
諾丁說,他是依據醫生提呈醫學上最新人類壽命估算表,裁決現年18歲的病人,在未來21年零4個月所需的開銷,有此判斷。
紀潤慧在2008年6月2日入院,並在兩天后的6月4日接受動手術後,終身癱瘓。
她與父母通過迪倫、莉娜峇及卡迪,提出訴訟。
另外,針對此項判決,檳安醫院決定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