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債權人需委任私人信託處理破產 | 中國報 China Press

新加坡:債權人需委任私人信託處理破產

(新加坡15日訊)新加坡銀行等機構的債權人在未來得委任私人信託人處理破產事宜,不能再依賴官方受托人。



這將促使放貸者在放貸前更好地評估風險,更謹慎地對待追究破產的事宜。

《聯合早報》報導,國會昨天三讀通過破產(修正)法案。

修正后的法令下,申請破產的欠債額從1萬新元(約2萬8000令吉)提高到1萬5000新元(約4萬2000令吉);法令也推出分階段脫離窮籍框架,讓破產者有更清晰的目標和時間觀念,爭取脫離窮籍。



機構債權人未來得委任私人信託人(private trustee),處理貸款者破產事宜,不能交由官方受托人(Official Assignee)處理。

機構債權人指的是有金融管理局執照的銀行或金融公司,或是每年銷售額超過1億新元(約2億8000萬令吉),僱用超過200名員工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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