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騙被告家屬助繳罰款 2法庭職員下月過堂

(吉隆坡15日訊)兩名法庭男職員欺騙被告家屬以協助支付案件罰款,被機警的家屬發現繳付的罰款收據存疑,報警捉人,兩人今日在庭上否認欺騙控罪。

兩名被告是沙納漢卡馬(34歲)及阿末慕達京(26歲),在吉隆坡法庭大廈1樓的財務部任職;他們皆否認利用法庭發出的罰款收據,欺騙涉案的被告家屬。

控狀指他們于本月13日,早上9時至中午12時30分,在吉隆坡法庭大廈1樓財務部的收入及抵押金組,欺騙原告仄蘇阿都拉(58歲),即令對方相信可以協助為涉案的努魯阿敏,繳付4000令吉罰款,以讓原告移交4000令吉罰金,實際上,並沒有為原告繳清有關罰金,因而牴觸刑事法典第402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34條文下被判。

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監禁最高10年,或鞭笞或罰款。

承審推事努阿米娜諭令被告,每人支付2000令吉及1名擔保人,保外候審。

推事把此案訂于8月17日過堂。此案主控官是薇拉娜副檢察司,而莫哈末阿里芬代表被告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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