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到3天卻被扣除整個月的出席獎勵金,過了近10個月,員工還有權利追討嗎?
⊙楊小姐指出,她此前的工作規定,每日上班前都得打卡。
“去年9月是我最后一個月工作,有一天忘記打卡,及遲到了3天,結果整個月的獎勵金都被扣掉。”
她說,當時想到自己也有錯,便不追討獎勵金,但事后翻看員工合約后,發現公司只能按天來扣除犯錯員工的獎勵金,而不是整個月扣掉。
她指出,根據算法,即使被扣除后,還有數百令吉。
她說,以上問題快一年,想知道現在是否還有追討權利。
★林若輝律師
建議事主再看清楚員工合約,是否還有其他條例,會扣除整個月的獎勵金。
一般上,這樣的事情,是有6年的追討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