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沒納入公積金 僱員不得向僱主追討
直銷員工作10年,發現公司沒把佣金納入為公積金,不知可否向公司追討!
⊙李先生指出,他的朋友在一間公司擔任直銷員長達10年,底薪也從入職時的1000令吉增至目前的3000令吉,底薪都有扣除公積金。
他說,除了公積金,公司也提供佣金給所有直銷員工,他的朋友卻發現佣金並沒納入公積金的戶頭內一同扣除,因此欲向雇主追討過去的公積金。
他強調,據了解,因朋友向雇主投訴后,立即將新一批員工的底薪和公積金都一同納入公積金內扣除。
“我的朋友每次需耗費大筆款額洗腎,目前已暫停工作,因此不知可否向雇主要求想要賠償呢,尤其那筆沒扣除于公積金的佣金款額?”
★林若輝律師
其實,只有薪水被納入為公積金中扣除,並不包括佣金,因此事主朋友的雇主未將佣金扣除在公積金內,其實沒違法。
除非事主承諾將薪水和底薪都納入公積金,否則事主朋友是沒有任何理由向公司追討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