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吉祥:阿都干尼遭撤换违宪
(吉隆坡29日讯)民主行动党国会领袖林吉祥认为,前任总检察长丹斯里阿都干尼突遭撤换一事,是明显违宪,更侮辱大马维护法治的决心,同时,选择沉默的内阁律师也欠国家一个解释。
他质疑首相是否有权可以不依照正常程序,开除国内最高职位的司法官员即总检察长?这也是大马史上首次总检察长在完全违宪的情况下被开除。
“究竟是什么理由促使首相被迫要采取违宪的手法,中止阿都干尼任期,就算后者将在10月6日退休?。”
林吉祥今日发文告说,根据宪法第145(6)条阐明总检察长是不能被开除,而第125(3)条文说明移除联邦法院法官的程序,必须透过同等于司法审理委员会来裁定是否要基于不道德、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或其他因素,无法执行职务来革除该法官,解除他的职务。
“阿都干尼或找不到理由挑战开除他的合法性,唯基于原则下,律师公会是否应该任由这违反宪法的行动不受挑战或质疑?”
至于是否因调查一马发展公司遭到对付?他希望阿都干尼给予一个真诚的答案。
峇吉星:非自愿下遭革职违宪
(吉隆坡29日讯)民政党中央法律与人权局主任峇吉星关注总检察长丹斯里阿都干尼突然遭革职一事,因为这似乎已违反联邦宪法。
峇吉星今日发文告指出,总检察长突然遭革职已损害了总检察署的独立性和安全性,并认为需要采取自觉性的行动,以消除有关司法可能受到影响的看法。
“阿都干尼应澄清他是自己辞职或选择提早退休;根据法律,只有这两个可能性发生在总检察署职位上,若总检察长在非自愿下遭革职或更换,那就是违宪的,这令人想起1988年前最高法院院长敦沙烈阿巴斯遭到不公革职的情况。”
他指出,总检察长是在联邦宪法第 145(5)条文下,由国家元首御准,授予该职位。总检察长是受到联邦宪法所保障的,只能以通过开除联邦法院法官的相同方式,革除总检察长的职位。
他进一步解释,第125(3)条文清楚阐明,总检察长是否应遭到革职须由一个特别法庭所裁决。
革职理由不成立
律师公会震惊
(吉隆坡29日讯)大马律师公会主席史帝文迪鲁为前任总检察长丹斯里阿都干尼“被革除”一事感震惊,因前者在“健康理由”下被革除是不成立的,其被革除方式也违反联邦宪法。
他今日发表文告指出,这只会加深民众认为政府干预调查工作的印象。
“律师公会与阿都干尼有着频密及直接的接触,据我们所知,他的工作表现并没有因为他近期的健康情况而受阻,因此他被革除的理由是充满疑问的。”
他也说,阿都干尼被撤职已违反联邦宪法第135(2)及第145(5)条文,即必须给予合理听证的机会。
“既然总检察长是根据宪法受委,那革除也必须遵从严格标准。”
他指出,阿都干尼仍会履行司法及法律服务官的职位,直到今年10月5日的退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