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吉祥:阿都干尼遭撤換違憲

(吉隆坡29日訊)民主行動黨國會領袖林吉祥認為,前任總檢察長丹斯里阿都干尼突遭撤換一事,是明顯違憲,更侮辱大馬維護法治的決心,同時,選擇沉默的內閣律師也欠國家一個解釋。

他質疑首相是否有權可以不依照正常程序,開除國內最高職位的司法官員即總檢察長?這也是大馬史上首次總檢察長在完全違憲的情況下被開除。

“究竟是什么理由促使首相被迫要採取違憲的手法,中止阿都干尼任期,就算后者將在10月6日退休?。”

林吉祥今日發文告說,根據憲法第145(6)條闡明總檢察長是不能被開除,而第125(3)條文說明移除聯邦法院法官的程序,必須透過同等于司法審理委員會來裁定是否要基于不道德、身體或精神上的疾病或其他因素,無法執行職務來革除該法官,解除他的職務。

“阿都干尼或找不到理由挑戰開除他的合法性,唯基于原則下,律師公會是否應該任由這違反憲法的行動不受挑戰或質疑?”

至于是否因調查一馬發展公司遭到對付?他希望阿都干尼給予一個真誠的答案。

峇吉星:非自願下遭革職違憲

(吉隆坡29日訊)民政黨中央法律與人權局主任峇吉星關注總檢察長丹斯里阿都干尼突然遭革職一事,因為這似乎已違反聯邦憲法。

峇吉星今日發文告指出,總檢察長突然遭革職已損害了總檢察署的獨立性和安全性,並認為需要採取自覺性的行動,以消除有關司法可能受到影響的看法。

“阿都干尼應澄清他是自己辭職或選擇提早退休;根據法律,只有這兩個可能性發生在總檢察署職位上,若總檢察長在非自願下遭革職或更換,那就是違憲的,這令人想起1988年前最高法院院長敦沙烈阿巴斯遭到不公革職的情況。”

他指出,總檢察長是在聯邦憲法第 145(5)條文下,由國家元首御准,授予該職位。總檢察長是受到聯邦憲法所保障的,只能以通過開除聯邦法院法官的相同方式,革除總檢察長的職位。

他進一步解釋,第125(3)條文清楚闡明,總檢察長是否應遭到革職須由一個特別法庭所裁決。

革職理由不成立

律師公會震驚

(吉隆坡29日訊)大馬律師公會主席史帝文迪魯為前任總檢察長丹斯里阿都干尼“被革除”一事感震驚,因前者在“健康理由”下被革除是不成立的,其被革除方式也違反聯邦憲法。

他今日發表文告指出,這只會加深民眾認為政府干預調查工作的印象。

“律師公會與阿都干尼有著頻密及直接的接觸,據我們所知,他的工作表現並沒有因為他近期的健康情況而受阻,因此他被革除的理由是充滿疑問的。”

他也說,阿都干尼被撤職已違反聯邦憲法第135(2)及第145(5)條文,即必須給予合理聽證的機會。

“既然總檢察長是根據憲法受委,那革除也必須遵從嚴格標準。”

他指出,阿都干尼仍會履行司法及法律服務官的職位,直到今年10月5日的退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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