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班迪:不能援用第145(6)条文 阿都干尼停职依据宪法 | 中国报 China Press

阿班迪:不能援用第145(6)条文 阿都干尼停职依据宪法

(吉隆坡29日讯)新任总检察长丹斯里莫哈末阿班迪指出,原任总检察长丹斯里阿都干尼停职,是总检察署依据联邦宪法采取的行动。



“为了公正行政利益,大众没有被误导是很重要的。”

莫哈末阿班迪今日发文告说,联邦宪法第145(6)条文不能援用在阿都干尼停职课题内,因为那只是保留条文,只能应用在145修改条文生效时,审理案件期间的在职总检察长,这已在第145(6)条文阐明。

按元首之意任职



文告说,有关条文已在1960年宪法(修改)法令中取代,并在1963年9月16日生效;在现有145(5)条文中,总检察长是在按国家元首之意任职。

“因此第145(6)条文中的移除模式,并不能套用在1963年9月16日后受委的总检察长。”

文告说,现实也没有不遵守第135条文阐明的解雇和降级宪法保障,因为132(4)(b)条文阐明联邦宪法X部分,包括135条文,并不影响总检察长任职。

“阿都干尼也从没在司法和法律服务中被解雇或降级。”

另外,阿班迪也不愿回应,一马发展公司(1MDB)案特工队会否继续运作。

他接受“当今大马”访问时说,由于他还没阅读有关案件调查档,目前不适合回应此问题。

人物背景
阿班迪英国法律系毕业

出生日期:1950年2月11日
出生地点:哥打峇鲁
配偶:潘斯里法丽达
家庭状况:7名孩子
学历:英国伦敦大学法律系、英国伦敦内殿律师学院律师资格、英国高级法律研究学院继续深造。
经验:
1973年至1975年 出任瓜登推事
1975年至1977年 吉兰丹法律援助局主任
1977年至1980年 丹和登州副检察司
1980年至1982年 贸工部法律顾问
1982年至2003年 设律师事务所出任执业律师
2003年至2004年 关丹高庭司法专员
2004年至2007年 关丹高庭法官
2007年至2010年 吉隆坡高庭法官
2010年至2013年 上诉庭法官
2013年至2015年 联邦法院法官
2015年起 总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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