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法令規定 國會選區:20萬令吉 州選區10萬令吉

根據馬來西亞1954年選舉法令,國會選區候選人開銷不可超過20萬令吉,州選區候選人開銷不可超過10萬令吉。

若以我國目前有222個國席和505個州議席計算,總開銷為9490萬令吉。

公正黨副主席努魯依莎早前就提到,以官方規定的國州議席選舉開銷頂限,26億令吉足以讓首相在選舉花費26次。

所謂政治獻金,是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的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的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的提供、免除債務或其他經濟利益。

而在我國,由於沒有相關法律管制政治獻金,因此政黨無需公開和透明列明政治獻金來源,但也沒有法律闡明,收取政治獻金是否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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