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權將工程判給丈夫 NGO主席監7天罰20萬

(新山5日訊)非政府組織主席濫用職權,將外包建築工程交由丈夫經營的公司接手,牴觸貪污罪狀,被判監禁7天和罰款20萬令吉。

被告卡蒂嘉莫哈末(30歲),是聯邦土地發展局青年理事會茂基爾二(Maokil 2)支會主席。

被告于今早在新山反貪污法庭被控于2012年10月3日下午約1時20分,在位于拉美士的馬來亞銀行分行,利用職權方便,將一項價值4萬令吉的聯邦土地發展局青年理事會興建釣魚與休閒公園中心計劃,交由丈夫魯再迪(32歲)所擁有的公司承包。

主席職被革除

被告行為牴觸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23條文,一旦罪成,可被監禁最高20年,以及罰款1萬令吉或賄金的5倍,視何者為高。

被告無聘代表律師,她認罪時哽咽向法官求情說,她不知道這是貪污行為,她這么做也是為了幫助無工作的丈夫,希望法官輕判。

主控官即反貪污委員會諾法茲琳副監察司說,無知並不可成為脫罪的藉口; 被告身為公眾人物,犯下嚴重的貪污罪狀,法庭必須給予嚴厲懲罰,以正視聽。

法官莫哈末哈爾達基于被告犯下嚴重錯誤,判處被告監禁7天及罰款20萬令吉,若無法繳付罰款,則監禁12個月。

被告早前已被革除有關主席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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