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小販執照案審10年 董事監12天罰3萬2000

(吉隆坡13日訊)廣告公司董事被控偽造攤位申請信及小販執照申請表格,及以偽造文件申請齋戒月市集攤位共12項罪名,經10年審訊,今日被判監禁12天及罰款3萬2000令吉。

被告卡馬魯立佔(40歲),在首控狀被判監禁1天及罰款1萬令吉,若無法繳交罰款便以監禁2年代替。其余11項控狀被判各監禁1天及罰款2000令吉,若無法繳交罰款便以監禁3個月代替;12項罪名的刑期同期執行。

首控狀指被告在2005年9月6日及10月11日,在吉隆坡市政局內,使用麗塔珠麗安娜的名字偽造攤位申請信及小販執照申請表格,並冒簽該文件,隨后令阿末阿德立斯(42歲,小販)損失1萬1000令吉。

被告此舉牴觸刑事法典第468條文(偽造文件),若罪成可被判最高7年監禁或罰款。

其余11項控狀指被告于2005年9月9日及10月11日,在相同地點,以偽造文件,如信件,申請在端姑阿都拉曼路及印度清真寺路市集設攤,以及在小販執照申請表格上填寫11個假小販名字。

被告此舉牴觸刑事法典第471條文,可在第465條文下治罪,若罪成可被判最27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被告辯護律師德瓦南登向地庭法官羅茲拉求情時指出,從2005年審訊開始,被告給予反貪會從分合作,從未缺席長達7年,每個月到反貪會辦公室報到的要求,也從未缺席一次審訊,希望法官僅判被告罰款,因被告也需照顧沒工作的妻子與2名孩子。

此案主控官是由反貪會委派的法拉副檢察司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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