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多媒體牴觸法令 首8月14宗被控案 | 中國報 China Press

濫用多媒體牴觸法令 首8月14宗被控案

(吉隆坡13日訊)今年1月至8月初,共有14宗牴觸1998年通訊與多媒體法令第211與第233條文的案件,被帶上法庭。



大馬通訊與多媒體委員會監督與執法組主任祖卡奈指出,有關案件以濫用社交媒體如面子書、推特、手機短訊、彩信及部落格佔多數。

他說,有關違例行為,包括發佈攻擊性內容、通過應用程式或社媒,上載或傳送色情信息。

祖卡奈今日在文告中指出,其中10宗案件已經審訊及採取行動,其余4宗審訊中。



他說,14宗案件被帶上法庭,證明多媒體委員會認真克服社媒被濫用的問題。

“通訊與多媒體委員會認真看待網友濫用社媒的不負責任行為。最近出現越來越多社媒被濫用的問題,我們將會採取適當行動,對付製造緊張氣氛的人士。”

他提醒網友,使用社交媒體時應自律,而不是利用社媒醜化他人。

祖卡奈指出,2010年至今,共有29宗案件被帶上法庭,濫用部落格的案件最多,共有8宗,其次是面子書與手機短訊各5宗,以及濫用電郵與互聯網(4宗)。

他說,在這些案件中,在社媒攻擊他人的案件佔9宗、散播色情內容(12宗),以及污衊王室(5宗)。

牴觸1998年通訊與多媒體法令第233條文者,一旦罪成,可被罰款不超過5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1年,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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