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多媒体牴触法令 首8月14宗被控案 | 中国报 China Press

滥用多媒体牴触法令 首8月14宗被控案

(吉隆坡13日讯)今年1月至8月初,共有14宗牴触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第211与第233条文的案件,被带上法庭。



大马通讯与多媒体委员会监督与执法组主任祖卡奈指出,有关案件以滥用社交媒体如面子书、推特、手机短讯、彩信及部落格占多数。

他说,有关违例行为,包括发布攻击性内容、通过应用程式或社媒,上载或传送色情信息。

祖卡奈今日在文告中指出,其中10宗案件已经审讯及采取行动,其余4宗审讯中。



他说,14宗案件被带上法庭,证明多媒体委员会认真克服社媒被滥用的问题。

“通讯与多媒体委员会认真看待网友滥用社媒的不负责任行为。最近出现越来越多社媒被滥用的问题,我们将会采取适当行动,对付制造紧张气氛的人士。”

他提醒网友,使用社交媒体时应自律,而不是利用社媒丑化他人。

祖卡奈指出,2010年至今,共有29宗案件被带上法庭,滥用部落格的案件最多,共有8宗,其次是面子书与手机短讯各5宗,以及滥用电邮与互联网(4宗)。

他说,在这些案件中,在社媒攻击他人的案件占9宗、散播色情内容(12宗),以及污蔑王室(5宗)。

牴触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者,一旦罪成,可被罚款不超过5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1年,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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