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推翻前鋒報誹謗判決 林冠英須付5萬堂費

(吉隆坡14日訊)上訴庭推翻高庭諭令《馬來西亞前鋒報》須因誹謗而賠償檳州首席部長林冠英20萬令吉判決,相反的,林冠英必須繳付5萬令吉堂費給《馬來西亞前鋒報》。

上訴庭法官拿督巴達麗雅沙哈米指出,上訴庭三司一致認同,在閱讀整篇文章的情況下,“廢除新經濟政策”字眼並不足以構成誹謗。

她指出,有關字眼並未破壞林冠英的名譽,上訴庭也諭令林冠英必須支付5萬令吉堂費給《前鋒報》。

上訴庭三司會審是在拿督莫哈末查瓦威沙列的主導下,推翻高庭的判決。

林冠英是針對前鋒報于2008年3月12日刊登題為《不再有新經濟政策》的報導,認為已扭曲他要落實公開招標的談話。儘管林冠英較后召開記者會澄清,但前鋒報仍刊登以上3月15日的新聞,因此,他于2009年3月入稟法庭起訴前鋒報誹謗。

檳城高庭司法專員諾瑪拉于2012年6月22宣判,《馬來西亞前鋒報》必須賠償20萬令吉給林冠英,以及支付2萬令吉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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