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付车贷头期,犯法! 车行当成回扣被取缔
(槟城20日讯)一间出售豪华名车的汽车公司,因给53名顾客回扣,在免付车贷头期下可完成买卖交易而触法,昨日遭槟贸消局取缔。
由于汽车公司东主充分配合,当局并没扣查对方,仅向他录取详尽的口供,执法员也将向53名顾客录口供调查。
槟州贸消局接获可靠投报,发现有汽车公司业者用回扣的促销方式吸引顾客,让对方不用付任何车贷头期,就可把名车驾回家。
当局执法员于昨早10时35分,拉队到双溪槟榔某汽车公司展开取缔行动,并在该公司办公室起获53份顾客的车子买卖合约。
槟州贸消局副主任兼执法组主任苏海米今午在该局召开记者会时,这么指出。
同时调查银行
他说,根据当局初步调查,该公司出售给53名顾客的车子皆属新车,根据买卖合约文件资料显示,53名顾客所购买的车子属同一个车款,每辆售价超过10万令吉。
他说,任何以贷款方式购买的物品或交通工具,都须支付10%贷款头期,一旦没支付贷款头期,或少过10%,即触犯1967年的租购法令。
他也说,这是汽车销售商的“生意伎俩”,用回扣方式吸引顾客,但这是犯法的。
他指出,当局也会调查有关银行,查看对方是否在没收取10%车贷头期的情况下,就批准全贷给顾客。
“若银行批准全贷给有关顾客,同样触法。”
贷款必须付至少10%头期
苏海米指出,不管民众要买车买摩哆买巴士,或是电视机、音响系统等,只要是以贷款方式购买,顾客必须支付至少10%头期,否则触法。
他说,根据1967年租购法令的条例,任何交通工具,包括摩哆、德士、巴士、病患交通工具、重型交通工具等,顾客在购买时皆需支付10%头期。
他说,当局已援引1967年租购法令第31(1)条文、第32(1)(a)条文及第32(3)条文,调查此案。
任何人一旦罪成,将被罚款不超过10万令吉,重犯者罚款不超过25万令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