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付車貸頭期,犯法! 車行當成回扣被取締
(檳城20日訊)一間出售豪華名車的汽車公司,因給53名顧客回扣,在免付車貸頭期下可完成買賣交易而觸法,昨日遭檳貿消局取締。
由于汽車公司東主充分配合,當局並沒扣查對方,僅向他錄取詳盡的口供,執法員也將向53名顧客錄口供調查。
檳州貿消局接獲可靠投報,發現有汽車公司業者用回扣的促銷方式吸引顧客,讓對方不用付任何車貸頭期,就可把名車駕回家。
當局執法員于昨早10時35分,拉隊到雙溪檳榔某汽車公司展開取締行動,並在該公司辦公室起獲53份顧客的車子買賣合約。
檳州貿消局副主任兼執法組主任蘇海米今午在該局召開記者會時,這么指出。
同時調查銀行
他說,根據當局初步調查,該公司出售給53名顧客的車子皆屬新車,根據買賣合約文件資料顯示,53名顧客所購買的車子屬同一個車款,每輛售價超過10萬令吉。
他說,任何以貸款方式購買的物品或交通工具,都須支付10%貸款頭期,一旦沒支付貸款頭期,或少過10%,即觸犯1967年的租購法令。
他也說,這是汽車銷售商的“生意伎倆”,用回扣方式吸引顧客,但這是犯法的。
他指出,當局也會調查有關銀行,查看對方是否在沒收取10%車貸頭期的情況下,就批准全貸給顧客。
“若銀行批准全貸給有關顧客,同樣觸法。”
貸款必須付至少10%頭期
蘇海米指出,不管民眾要買車買摩哆買巴士,或是電視機、音響系統等,只要是以貸款方式購買,顧客必須支付至少10%頭期,否則觸法。
他說,根據1967年租購法令的條例,任何交通工具,包括摩哆、德士、巴士、病患交通工具、重型交通工具等,顧客在購買時皆需支付10%頭期。
他說,當局已援引1967年租購法令第31(1)條文、第32(1)(a)條文及第32(3)條文,調查此案。
任何人一旦罪成,將被罰款不超過10萬令吉,重犯者罰款不超過25萬令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