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把前租戶遺留的物品清理2個月后,前租戶卻上門來索取遺留的物品,知道物品已經丟棄后,還說要向業主追討損失。
張先生說,他有一間雙層排屋長期出租,惟因為兒子要在明年結婚,所以他打算收回房子,裝修后送給兒子作新房。
他指出,他已在5月通知租戶,希望對方在8月前搬遷,讓他有足夠時間裝修,趕在兒子婚期前交屋。
“對方知道我要收屋后,也尋找其他地方搬遷,在6月尾時就搬走了,我拿回鑰匙后,就找人來估價及設計。”
他說,對方在屋子內留下了數個床架、桌椅等,他也曾經聯絡對方,要對方搬走,但對方不置可否。
他指出,因為裝修工程要開始,對方收到通知兩三個禮拜都沒有上門,他就要承包商把上述物品都清理丟棄。
“對方卻在8月中找我,要拿回那些床架桌椅,我就如實告訴對方已經丟棄,對方就立時生氣,還說要我賠償。”
他說,如果對方的價錢合理,他也打算息事寧人給回對方一些錢,然而對方卻獅子開大口,要他賠償數千令吉,還說那些床架桌椅都是名牌。
他想知道在這樣的情況,他是否有犯錯,在理是否要賠償?
★林若輝律師
在租戶已經搬走,並交還鑰匙的情況下,遺留在房屋內的物品,可以視之為租戶不要的物品。
在理上,業主收回屋子后,丟棄這些物品並沒有犯錯。
現在的情況,業主其實無需理會對方的要求,除非對方發律師信,否則根本沒必要與對方糾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