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委會建議各方 遵守和平集會自由權

(吉隆坡21日訊)馬來西亞人權委員會主席丹斯里哈斯米就即將在本月29日舉辦的淨選盟4.0大集會建議,所有相關單位,包括主辦方、有關當局及公眾,尊重和嚴格遵守憲法、政治和基本人權賦予和平集會的自由權。

哈斯米今日針對內政部副部長指警方有權“禁止”淨選盟4.0集會一事發文告說,1967年警察法令第27條文被廢除后,非法集會的概念在法律已不存在,因此集會不能被禁止。

“如果任何主辦方已闡明集會主旨是和平的,並已傳達給有關當局,所舉辦的集會就屬和平的。”

他指出,有關當局除了有義務維護和平集會,更要採取措施協助主辦方,並遵守許多國際人權基準賦予自由集會的權利,和平集會是聯邦憲法第10條款給予全民的保障。

“我們必須承認警方的確有法定權和義務來監管所有示威活動,但絕不能試圖阻止、妨礙或限制和平集會,除非觸犯任何2012和平集會法令規定的條例。”

他說,任何限制都必須是合法的,並以合法途徑來確保國家的安全利益、公共秩序及保障其他自由和權利。

協商集會順利進行

他強調,有關當局和主辦方必須協商,確保舉辦的任何集會順利進行,反對集會不是強制禁止集會最好的理由。

“人權委員會希望主辦方全力與當局配合,尤其是警方,確保參與集會者遵守法律和集會規則;主辦方必須在活動進行時,確保公眾的安全。”

他說,人權委員會也會監管當局是否履行他們的義務,維護和平集會自由權利,以及看他們是否遵守任何已協商好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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