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出租房屋沒告知 聯名屋主有權分50%租金 | 中國報 China Press

擅自出租房屋沒告知 聯名屋主有權分50%租金

聯名的排屋單位遭另一方擅自出租,對方更自私地將長達1年的租金私吞!



方小姐指出,她在5年前與前男友聯名購買了一間排屋單位,所幸兩人在分手前已繳清所有房貸,她本身基於私事而需回森美蘭。

她指出,她也是在不久後返回吉隆坡工作,並欲和前男友會面討論將排屋單位出售或出租,前往該單位尋找前男友時才獲悉單位已出租給他人長達1年。

“租戶也出示租約,發現屋主只寫明前男友的名字,每月的800令吉租金就已被他私吞,這年就有9600令吉進他口袋!”



方小姐指出,她也是其中一名屋主,那她是否有權利要求前男友將先前收取的50%租金歸還給她,以及前男友是否有權利在未通知的情況下出租聯名單位呢?

★林若輝律師

一般上,如果聯名單位的其中一方欲出租單位,也得知會另一名屋主,不過也擔心事主的前男友會澄清他已數度聯絡,只是無法聯繫上事主。

當然,事主可向屋主收取50%的租金,同時事主也得支付50%的地稅和門牌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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