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行動」捕17人‧“佔領國會”移師扣留所聲援 17人延扣至明天 | 中國報 China Press

「學生行動」捕17人‧“佔領國會”移師扣留所聲援 17人延扣至明天

(吉隆坡26日訊)昨晚在國會大廈前被捕的17名大專生及社運分子,將被警方延扣3天至本週五;“佔領國會”運動將從國會大廈移師至增江扣留所外,以聲援被捕者!



據悉,警方原向推事申請7天延扣,經過以律師公會主席史帝文迪魯為首的8名代表律師的爭取,及推事的考量后,終把延扣期縮短至3天,直至本週五。

史帝文迪魯與另7名代表律師是于今早10時許趕赴增江扣留所,但推事卻于中午12時才抵達。

逾50人聚集扣留所外



史帝文迪魯披露,警方是以刑事法典第124B條文及和平集會法令第41B,展開調查。

“佔領國會”運動協調員陸曼指出,他們將號召所有支持者在這3天里,聚集在增江扣留所外,讓扣留者知道,他們不是孤身作戰。

“他們被延扣幾久,我們就聚集在增江扣留所外,直至17人全被釋放。”

陸曼宣佈,“佔領國會”運動暫時改為“佔領增江扣留所”。

今早有超過50名支持者聚集在扣留所外,不時高喊“學生力量”及“人民萬歲”等口號,同時公青團團長聶納茲米、社會主義黨總秘書阿魯哲文及印裔權益行動組織主席拿督塔斯林也有到場聲援被捕者。

聶納茲米說,警方的逮捕行動是旨在恐嚇公眾,尤其是想打擊淨選盟4.0集會。

“被扣留的17人,我為他們的行為感到欣慰,因為他們是年輕一代的榜樣。”

他強調,警方的逮捕行動,只會激起他們的鬥志,不會打垮他們。

阿魯哲文也諷刺警方,被捕是預料中事,如果警方沒採取行動,才令人感到驚訝。

男子拍攝與警爭執

有被打?沒被打?

17名大專生及社運分子被捕的當晚,雪州行動黨宣傳主任劉天球即趕赴現場,並向媒體指出,案發時人在現場的行動黨亞沙國會議員張聒翔告訴他,警方當時有向被捕者動粗。

不過,現場目擊者透露,警方當時是促請被捕者自行走上警車,而被捕者也配合警方的要求,自行走上警車。

據了解,因用手機拍攝警方展開行動,而被捕的華裔男子則曾與警方發生爭執,故其腿部受了輕傷。

劉天球說,不希望在接下來的淨選盟4.0集會,看見警方向公眾動粗。

馬來西亞青年與學生民主運動(學運)與大專生救國運動于本月24日下午3時,開始在國會大廈前開始展開的“學生行動”抗議活動,警方卻在昨晚10時許出動到現場,並逮捕了17人。

被捕者名單

1)凱魯納吉(大專生團結陣線主席)

2)劉毅龍(學運組織秘書)

3)李忠倫(理大生)

4)吳湘怡(理大生)

5)蕭佳盈(社運份子)

6)王佳駿(社運份子)

7)張安翔(行動方略協調員)

8)蘇淑樺(社會主義黨財政)

9)黃康偉(留台生)

10)慕斯達法(瑪拉工藝大學學生前進陣線主席)

11)阿瑪阿丹(馬大學生會主席)

12)沙里菲(馬大學生會成員)

13)法祖丁(wufi UIA)

14)祖阿斯拉(Wufi UIA)

15)阿維斯(瑪拉大學學生前進陣線成員)

16)阿倫(砂拉越大學學運成員)

17)劉健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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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促警馬上放人

行動黨促請警察總長丹斯里卡立,馬上釋放週二晚因聚集在國會大廈前,被捕的17名學生。

行動黨全國組織秘書陸兆福今日在記者會說,警方也不應該以刑事法典124(B)(破壞議會民主)條文調查這些學生,同時也不可延扣他們。

“為何警方要持有雙重標準?早前在十合(Sogo)購物中心舉行集會的‘反淨選盟’組織,就沒有被警方逮捕。”

他說,這些學生只是聚集在國會大廈前,展開“學生行動”抗議活動,孰料在晚上,就遭警方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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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個非政組織嚴譴警方

18個大學生和非政府組織嚴厲譴責警方逮捕在國會大廈外聚集,辦抗議活動的大專生,他們認為此舉顯示了政府不重視人權,刻意打壓集會者。

由馬大新青年、趙明福基金會和淨選盟母親團等多個非政府組織今日發表聯合文告指出,本月24日下午,多名大專生發起“學生行動”(LangkahSiswa)開始駐紮在國會大廈外,可是間中一直遭到警方阻擾,這些學生最后更落得被警方逮捕的下場。

“聯邦憲法第10(1)(b)條文闡明,所有公民皆有權在非武裝的情況下舉行和平集會。‘學生行動’所發動的集會絕對是依據聯邦憲法所賦予的人身自由進行。”

文告也說,警方必須立即釋放這些被逮捕的學生,並對這次逮捕行動給予合理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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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學生卻沒對付紅衫軍
楊錦成揶揄雙重標準

民青團署理團長楊錦成揶揄,昨日在吉隆坡國企十合廣場外聚集的“紅衫軍”沒被對付,反之在國會大廈前展開的“學生運動”抗議活動的大學生則被警方逮捕,形同雙重標準!

他今日發表文告說,這批“紅衫軍”公然宣傳他們的暴力行為,以抗衡淨選盟集會者,應該在刑事法典下被逮捕。

“我希望有關當局可以公平對待任何違反法律的人;和平集會法令賦予人民集會的權利,無論是否有通知警方,除非有調查報告顯示集會真的出現暴亂,否則警方無需強制援引和平集會法令逮捕人。”

他說,馬來西亞應該效仿香港或英國社會,即警方在集會現場是維持公共秩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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