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導:徐健華
(吉隆坡29日訊)內政部說,該部將毫不猶豫逮捕任何持含有“Bersih 4”物品的人士,刑罰最高罰款5000令吉。
該部說,2015年印刷及出版法令(不良刊物管制)(NO.22)第8(2)條文闡明,任何負責印刷和發行及販運違禁品者,一旦罪成,將監禁不超過3年,或罰款不超過2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由于內政部昨日已頒布禁令,禁止一切含有黃色,以及‘Bersih 4’字眼的任何形式物品,任何抵觸此項禁令的人士,內政部將毫不猶豫逮捕他們。”
內政部今日發文告重申,2015年印刷及出版法令(不良刊物管制)(NO.22)第7(1)條文闡明,部長擁有絕對酌處權以在憲報上頒布,禁止任何有損公共秩序、道德、安全或引起公眾恐慌的輿論。
該部說,馬來西亞絕對禁止任何人印刷、生產、再生產、發行、銷售、出售、分發有損公共秩序,基于安全性、有可能違反法律以及可能會有損于國家利益的印刷品與傳單。
倪可敏指違憲
另一方面,行動黨太平區國會議員兼律師倪可敏告訴《中國報》,內政部昨日頒布的憲報,已抵觸聯邦憲法第10條文,即人民言論、結社、宗教信仰及人身自由等基本人權,包括自由身穿衣著。
他說,聯邦憲法第4條文清楚闡明,憲法作為馬來西亞最高法律的地位,任何在獨立以后通過的法令,如果與聯邦憲法有所衝突,該法令必須就衝突的程度被刪除,並視為無效。
“內政部長昨日頒布憲報,指禁止穿或擁有黃衣是違反憲法的喻令不合法,法律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