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29日前獲批可照用 廣告招牌無需全部換 | 中國報 China Press

去年9月29日前獲批可照用 廣告招牌無需全部換

(馬六甲1日訊)去年9月29日前獲歷史城市政廳批准的廣告招牌,無需再重新申請!



民主行動黨哥打拉沙馬那州議員賴君萬今日引述州議會的答覆,向商家大派定心丸,無需全數更新廣告招牌。

他說,根據7月份的州議會書面答覆,明確指出在上述日期前獲得執照的平面廣告招牌,無需更換為立體廣告牌或霓虹燈招牌。

“除非是有問題的招牌,例如是碑酒公司贊助的招牌,就需要更換並重新申請廣告執照。”



賴君萬今日在記者會說,州議會的答覆也證實他于4月20日,見了市政廳秘書后的宣佈並沒有錯,反而是之后市政廳秘書與馬華市議員,指所有1萬2000個商家都要更換廣告招牌,已經誤導人。

此外,他認為,市政廳禁止含有酒廣告的招牌條例,已違反了大馬作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賦予的自由。

勿以宗教角度歧視商品

他說,市政廳不能對以宗教角度,歧視任何商品,包括啤酒。

“許多咖啡店招牌都由酒商贊助,若要更換,這將增加商家的負擔,在這經濟不景氣下,對商家可謂百上加斤。”

他認為,我國是世俗國而非伊斯蘭國,有關條例應該撤銷,同時,他促請馬華市議員交代,何以能支持相關條例的存在?

記者會在場者,包括賴君萬政治秘書黃志成及選區主任劉志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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