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釋放嫌犯夫婦及取回賊贓 2收賄警監4年罰15萬
(怡保7日訊)隸屬霹州商業罪案調查組的助理警監和一巡伍長,被控索取及接受1萬5000令吉,作為釋放一對嫌犯夫婦及取回被充公賊贓的兩項罪狀,今日被判罪成,各被判監禁8年及罰款15萬令吉。
由于每項控狀的4年監禁刑期同時執行,故只需監禁4年,若無法繳付15萬令吉罰款,則以監禁20個月替代。
2名被告的代表律師海占及阿斯胡聞判后,隨即向法官瑪達哈要求暫緩刑罰以進行上訴。法官以提呈上訴書后,即可暫緩監禁刑罰,但必須繳清15萬令吉罰款,並將每人保釋金定在1萬5000令吉。
要上訴暫緩監刑
首控狀指2名被告助理警監吳瑞吉(36歲),與一巡伍長莫哈末沙菲克(31歲),于2011年3月30日晚上10時至11時,在雙溪仕南的霹州商業罪案調查組,向江文興及梁雪麗夫婦索取1萬5000令吉,作為釋放涉嫌刑事罪的江氏,及取回部分被充公金飾的條件,牴觸2009年反貪污法令第16(a)(B)條文,可在第24(1)條文下被定罪。
次控狀指2名被告在相同日期、時間和地點,向嫌犯梁姓妻子收取相同數目的賄款,作為釋放上述人士和取回部分被充公金飾的條件,並在相同法令面控和定罪。
一旦罪成,監禁不超過20年,罰款不少過賄金數目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較早前,2名被告的代表律師求情說,他們的當事人皆是初犯,要求輕判,並在聞判后要求暫緩監禁刑罰及批准保外。
此案主控官哈菲茲副檢察司,反對讓被告暫緩監禁刑罰,若暫緩刑罰則要求提高2名被告的保釋金,及不反對次被告以分期付款繳付罰款。(華裔被告及嫌犯夫婦皆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