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释放嫌犯夫妇及取回贼赃 2收贿警监4年罚15万 | 中国报 China Press

助释放嫌犯夫妇及取回贼赃 2收贿警监4年罚15万

(怡保7日讯)隶属霹州商业罪案调查组的助理警监和一巡伍长,被控索取及接受1万5000令吉,作为释放一对嫌犯夫妇及取回被充公贼赃的两项罪状,今日被判罪成,各被判监禁8年及罚款15万令吉。



由于每项控状的4年监禁刑期同时执行,故只需监禁4年,若无法缴付15万令吉罚款,则以监禁20个月替代。

2名被告的代表律师海占及阿斯胡闻判后,随即向法官玛达哈要求暂缓刑罚以进行上诉。法官以提呈上诉书后,即可暂缓监禁刑罚,但必须缴清15万令吉罚款,并将每人保释金定在1万5000令吉。

要上诉暂缓监刑



首控状指2名被告助理警监吴瑞吉(36岁),与一巡伍长莫哈末沙菲克(31岁),于2011年3月30日晚上10时至11时,在双溪仕南的霹州商业罪案调查组,向江文兴及梁雪丽夫妇索取1万5000令吉,作为释放涉嫌刑事罪的江氏,及取回部分被充公金饰的条件,牴触2009年反贪污法令第16(a)(B)条文,可在第24(1)条文下被定罪。

次控状指2名被告在相同日期、时间和地点,向嫌犯梁姓妻子收取相同数目的贿款,作为释放上述人士和取回部分被充公金饰的条件,并在相同法令面控和定罪。

一旦罪成,监禁不超过20年,罚款不少过贿金数目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较早前,2名被告的代表律师求情说,他们的当事人皆是初犯,要求轻判,并在闻判后要求暂缓监禁刑罚及批准保外。

此案主控官哈菲兹副检察司,反对让被告暂缓监禁刑罚,若暂缓刑罚则要求提高2名被告的保释金,及不反对次被告以分期付款缴付罚款。(华裔被告及嫌犯夫妇皆译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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