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向男子索賄2萬6 曹長控6罪獲保外

(吉隆坡7日訊)一名51歲的警察曹長向一名華裔男子索取2萬6000令吉賄賂,今日面控6項貪污罪名時否認有罪,獲准以1萬令吉和1名擔保人保釋外出。

被告達祖丁被控于2012年12月2日至4日期間,約上午11時21分至下午5時,在吉隆坡蕉賴刑事調查辦公室內,向涉及一宗燒車案的嫌犯弟弟劉振周(譯音,31歲,飲料小販)索取賄賂,作為釋放后者哥哥的條件。

被告因此牴觸2009年大馬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17(a)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條文下被控,罪成可面對不超過20年監禁、最低1萬令吉罰款或賄金的5倍,視何者為高。

地庭法官莫哈末納斯爾諾丁允許被告以上述保釋金保外候審,並擇定10月8日過堂。

負責此案的主控官是阿菲法尤索夫副檢察司,被告代表律師是旺阿茲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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