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修改為非法禁錮 緬甸男逃死劫監6年 | 中國報 China Press

綁架罪修改為非法禁錮 緬甸男逃死劫監6年

(檳城7日訊)由綁架罪名修改控狀為非法禁錮后,緬甸籍男子逃過死刑,被判6年監禁;另一名大馬籍印裔男子則被撤銷控狀,無罪釋放。



兩名被告是來自柔佛印裔巴拉迪達斯(22歲,廚師),及緬甸籍男子達斯(20餘歲,洗車員工),他們今早在檳高庭聆聽判決。高庭司法專員為拿督諾丁,主控官為達麗扎。

控狀指出,兩名被告于去年1月26日早上約9時30分,在威北平安村洗車中心內擄走,及非法禁錮一名洗車中心外籍勞工,觸犯刑事法典第365條文(非法禁錮),可在同法令第34條文定罪,最高可判監禁7年。

案情顯示,受害者達格(20逾歲,緬甸籍印裔)在去年1月26日早上9時,與雇主到事發地點上班,在雇主出外買早餐時,遭6名手持巴冷刀和木棍的男子擄上車。



其中一名男子致電向雇主索取3萬令吉贖金,討價還價后達成協議繳交2萬令吉贖金,並限定雇主在1小時內交款。

下午3時30分左右,雇主接獲一名口操淡米爾文的男子來電,將贖金減低至5000令吉,較后也獲一則寫著馬銀行戶頭短訊,受害者雇主在晚上約8時,將2450令吉贖金存入有關戶口。

在這期間,受害者被捆綁及綁眼困在行駛中車上,期間受害者被布套頭后,遭移至另一輛車,車內兩名男子掀開受害者頭上布套,受害者認出第二名被告及一名印裔男子在車上。

有關車子較后行駛至北海渡輪站,第二被告及印裔男子勒令受害者下車后,將受害者丟在路旁開車離開。

此外,被告也在法庭上播放影片中,認出第二被告擄走他。

司法專員:很幸運,莫重犯

高庭司法專員拿督諾丁宣判時,直言被告非常幸運,因獲檢察署修改控狀,希望他們不要再犯下相同的錯誤。

在修改控狀前,兩名被告巴拉迪達斯及達斯的控狀顯示,他們觸犯1961年綁架法令第3條文,罪成可被判死刑或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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