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修改为非法禁锢 缅甸男逃死劫监6年 | 中国报 China Press

绑架罪修改为非法禁锢 缅甸男逃死劫监6年

(槟城7日讯)由绑架罪名修改控状为非法禁锢后,缅甸籍男子逃过死刑,被判6年监禁;另一名大马籍印裔男子则被撤销控状,无罪释放。



两名被告是来自柔佛印裔巴拉迪达斯(22岁,厨师),及缅甸籍男子达斯(20余岁,洗车员工),他们今早在槟高庭聆听判决。高庭司法专员为拿督诺丁,主控官为达丽扎。

控状指出,两名被告于去年1月26日早上约9时30分,在威北平安村洗车中心内掳走,及非法禁锢一名洗车中心外籍劳工,触犯刑事法典第365条文(非法禁锢),可在同法令第34条文定罪,最高可判监禁7年。

案情显示,受害者达格(20逾岁,缅甸籍印裔)在去年1月26日早上9时,与雇主到事发地点上班,在雇主出外买早餐时,遭6名手持巴冷刀和木棍的男子掳上车。



其中一名男子致电向雇主索取3万令吉赎金,讨价还价后达成协议缴交2万令吉赎金,并限定雇主在1小时内交款。

下午3时30分左右,雇主接获一名口操淡米尔文的男子来电,将赎金减低至5000令吉,较后也获一则写着马银行户头短讯,受害者雇主在晚上约8时,将2450令吉赎金存入有关户口。

在这期间,受害者被捆绑及绑眼困在行驶中车上,期间受害者被布套头后,遭移至另一辆车,车内两名男子掀开受害者头上布套,受害者认出第二名被告及一名印裔男子在车上。

有关车子较后行驶至北海渡轮站,第二被告及印裔男子勒令受害者下车后,将受害者丢在路旁开车离开。

此外,被告也在法庭上播放影片中,认出第二被告掳走他。

司法专员:很幸运,莫重犯

高庭司法专员拿督诺丁宣判时,直言被告非常幸运,因获检察署修改控状,希望他们不要再犯下相同的错误。

在修改控状前,两名被告巴拉迪达斯及达斯的控状显示,他们触犯1961年绑架法令第3条文,罪成可被判死刑或终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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