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嫊嵐:誰被清洗了2.0?
–馬華柔州聯委會婦女組副主席
上期談到與前國家律政署總檢察長的丹斯里阿都甘尼的法律交流會,那是我第一次與他零距離的交流,也是最后一次。
國家元首在3個星期后,聽取首相的勸告,依據聯邦憲法第145(5)條款,御准其終止職務。
話說我的匯報結束后,他首先讚賞發言人國語掌握及表達能力,接著自我調侃本身及團隊將無法以相等的國語回答各項建議及討論,自嘲只能以不太見得大場面的國語,作出回應,頓時,把原本嚴肅緊張的局面稍化輕鬆。
回應各項提問及建議,他有條不紊的提出他的專業及實際觀點,強調按照客觀條件和規律辦事,按照多元社會建立現代化法律體制的看法。
談到配偶皈依伊斯蘭的離婚個案,他主張雙方皆須在1976年的民事法律,在民事法庭解決婚姻糾紛,而非到宗教法庭按照伊斯蘭法尋求離婚,孩子撫養權或婚姻產業權的司法審訊,避免再產生雙胞庭令糾紛。
同時抨擊政治人物及宗教極端主義者只為了狹義的種族及宗教主義,把維護種族宗教的神聖責任給變質了。
馬來權威最大障礙
他不諱言,指配偶皈依伊斯蘭的離婚個案中,這些皈依的“滋事分子”其實只是假借伊斯蘭的名義,逃避婚姻的法律責任,除了玷污了伊斯蘭的聖潔,也壞了國家律法制度,理應是受罰者,而不該藉著法律及司法制度打壓受害的配偶及家人。
回應這項關乎伊斯蘭及民事司法的憲法糾紛,最終需獲得各州馬來統治者的認可方能成事之提問時,他不僅不迴避,直面問題,甚至坦言目前主張維護馬來人權威的政治勢力,以及主張馬來統治者權威的保守勢力,是這項法律改革的最大障礙。
結束前,他表示法律改革需多方努力,並別有用意的表示高度集權的政治體制下進行扭曲型的法律管制,所產生的就是以權謀私,侵吞國家財產,行賄受賂等腐敗問題,滋生蔓延,社會矛盾加劇,最終是悲劇收場。
這樣特立獨行的“官”,在這個賞罰顛倒的官場被“清洗”,想來是必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