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辦公單位被拖9個月 終止交易需視合約

買賣交易拖了9個月還沒完成,買家可以終止交易或要求賣家賠償嗎?

⊙陳女士去年12月要購買一個店寓辦公室單位,繳付了10%首期,約2萬4000令吉,以及買賣律師費和貸款律師費共超過1萬令吉。

她指出,根據處理買賣合約的律師透露,賣家與銀行仍有貸款未解決,但是由于賣家常常出國,一直沒有前往銀行處理,以致買賣程序一直無法順利進行。

她說,賣家原本答應8月回國,但是現在已經9月,也未見人影。

“我已付了數万令吉,卻一直未能真正完成程序,讓我不滿。”

她想知道,既然賣家一直這樣拖延交易,她是否可以終止交易,取回10%首期,並要求賣家承擔買賣律師費和銀行貸款律師費?

或者,買賣合約是否有期限,限定交易在指定期限內完成,否則要賠償給買家?

★麥嘉強律師

我建議陳女士翻閱買賣合約,內容有沒有闡明買賣交易的期限,以及買賣雙方的權益,以合約為依規。

一般上,買賣合約都是3+1模式,就是3個月+1個月,意指如果3個月期限,買賣雙方家做好本分所有交易事宜,若其中一方沒有辦好,就有毀約成分,第4個月就可算利息,或根據合約內容,視乎可以終止交易。

不過,有些交易必須獲得政府允許才能轉手,所以合約也會註明3+1模式何時生效。

如果陳女士的買賣合約沒註明期限,那這項交易拖延9個月未完成,也不屬毀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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