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援引2法令 傳召拉菲茲錄供

(吉隆坡9日訊)人民公正黨副主席兼總秘書拉菲茲因淨選盟4.0集會,遭警方援引刑事法典第505(b)(蓄意導致公眾恐慌和破壞公眾安寧)條文,及違反印刷與出版法令,傳召到金馬區警察局錄口供。

他今日發表文告指出,警方在錄口供時,多次問他是否帶領群眾高喊“逮捕納吉”及“逮捕羅絲瑪”的問題,卻沒問他當日所說的內容。

“若首相納吉及夫人羅斯瑪花時間了解國人對他們評價,有關評語遠比‘逮捕納吉’及‘逮捕羅絲瑪’來的更差;他(納吉)應該知道不受國人歡迎。”

他指出,若警方被指示調查,高喊“逮捕納吉”及“逮捕羅絲瑪”等煽動口號的人,都是在浪費警力;警方召他問話,若只是為了調查是否率領人高喊那些口號,這也意味著警方必須調查千萬民眾,對首相所發表的惡劣看法。

拉菲茲也在文告中,促請警方停止調查誣衊首相及首相夫人的言論,相反,而是在刑事罪案中,多下點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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