飆摩哆黨撞死女警長.5人控魯莽駕駛 少年騎士延扣或控謀殺

(居鑾9日訊)“飆摩哆黨撞死女警長”案;撞死女警的少年騎士,已被援引刑事法典第302(謀殺)條文延扣,並相信將在下週被控;在此條文下,一旦被控罪成,唯一刑罰是死刑!

另外5個參與飆摩哆的青少年,今早則被控魯莽駕駛罪時皆不認罪獲保外。

該名撞死女警長瑪格烈特(已追升為助理警監)的17歲少年,被延長扣留7天,警方是在刑事法典第302條文下扣留他。

瑪格烈特助理警監是于本月6日凌晨,率隊取締飆摩哆活動時,遭硬闖路障的少年撞斃,警方當天共扣留了7名飆摩哆的青少年。

今日被提控的被告從16歲至20歲,他們皆被控于9月6日,凌晨2時45分,在豐盛港路3英里,危險駕駛,危及本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觸犯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2(1)條文(魯莽駕駛)。

摩哆車主罪成將罰款

18歲的被告莫哈末依斯哈和20歲嫌犯則是莫哈末拉馬丹不認罪,以3000令吉保外;而在事發當天被扣的14歲摩哆乘客則被釋放。

承審推事魯奴哈娜喻令案件在10月21日過堂,被告的父母在庭外看到孩子被帶上警方貨車時,和他們相擁哭泣。

居鑾警區主任莫哈末拉漢較后召開新聞發佈會時說,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2(1)條文(魯莽駕駛),罪成者可被監禁最多5年,罰款,罰款最少5000令吉或不超過1萬5000令吉,以及被吊銷執照2年。

此外,他說,他們所騎摩哆的車主,也可在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26(1)(b)條文(允許他們無駕照下使用摩哆)下被控,罪成將罰款300令吉。

他說,在上述意外中,警方共起獲6輛摩哆,而7人的尿液檢測呈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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