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以生意不好為由,減少支付贍養費。
⊙陳女士說,她在5年前離婚,當時法庭判決孩子是跟隨她,而且前夫必須每月支付一筆贍養費。
她指出,她當年結婚后,就沒有工作,所以在前幾個月需靠贍養費來養育孩子與生活。
“后來我找到工作后,經濟逐漸穩定下來,也減少了對前夫的依賴。”
她說,在離婚5年來,丈夫支付贍養費都很不準時,每次都是她不斷催促,對方才肯過賬。
她指出,她在工作上頗為順利,也有一定的經濟能力,有能力貸款買一間小公寓與孩子一起住,不必再租房子。
“也許前夫知道我買了房子,在最近3個月,都沒有支付贍養費,我也催了他很多次。”
她說,前夫最近聯絡她,表示生意不景氣,收入少了,又見到她經濟獨立,因此想商量,把贍養費減半。
“他說,即使我不同意,他也沒有能力支付全額的贍養費,他只會匯入過去一半的數額。”
★麥嘉強律師
只要陳女士不同意,其前夫若擅自減少贍養費數額,陳女士是有權起訴對方。
因為這筆數額是法官判決,規定要給的贍養費,若不遵守,就是藐視法庭,陳女士是可以起訴對方。
另外,當陳女士起訴對方,案件帶到法庭后,其前夫也能在庭上解釋為何要減少贍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