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管委會擅“賣”車位 可向建築物委會投訴 | 中國報 China Press

居民管委會擅“賣”車位 可向建築物委會投訴

居民管理委員會(MC)擅自將公寓的部分範圍規劃為泊車位,並以一個泊車位高達7000令吉出售,以致引起當地居民不滿和覺得有違反條例之嫌。



⊙來自加影錫米山一個公寓單位的居民符太太向《中國報》指出,基於公寓的泊車位有限,因此,居民管理委員會將公寓的部分空地劃分為泊車位,共有逾19個,每個泊車位的永久價格是7000令吉。

她說,根據總地契的信函內容指出,有關地段是不能充作其他用途,因此擔心居民管理委員會的做法有違規之疑,對方卻強詞奪理指一切決定已在居民大會中獲得通過。

“大部分居民不了解所謂的居民大會中談及劃分泊車位一事,我也不贊成將公寓的資產以‘出售’的方式賣給人,應以出租的方式。”



她強調,據了解,如果居民管理委員會欲劃分新的泊車位,理應需向縣土地局做出申請,否則一旦某居民購得泊車位後才被證實非法。

她舉例,如果獲得土地局的批准,購買泊車位的居民就可獲得一封證明信函。

“還有,我發現居民管理委員會的賬務也有問題,公寓的管理也尚欠滿意,我們也計劃召開特大推翻現任委員會,試問我應如何是好?”

★加影市議員黎濰裮

無可否認,許多公寓和組屋都面對泊車位不足的問題,因此得善用現有土地作為泊車位,而居民管理委員會若欲在公寓內劃分新的泊車位,就需事先致函給市議會的發展規劃小組(Jabatan Perlancang),一旦獲得批准就得召開居民大會作出定奪,換言之,事主需向管理委員會了解是否已獲得發展規劃小組的批准。

如果委員會是在獲得批准的情況下展開居民大會,並在大會中尋求通過相關建議,即無法再爭執,相反的,就可向市議會建築物委員會(COB)投訴。

不過,根據了解,公寓範圍內的一切都屬於居民共同的資產,因此,居民管理委員會不能將泊車位出售,反而應該出租。

如果事主堅持要求召集召開特別大會,就得獲得50%以上符合資格的居民簽名同意,簽名的居民須確保不曾拖欠長達3期的管理費,並在簽名中需附有宣誓官的蓋章作證,再提交給市議會建築物委員會,由委員會協助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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