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未获电检局批准影片 联邦法院裁决属违法 | 中国报 China Press

播未获电检局批准影片 联邦法院裁决属违法

(吉隆坡14日讯)联邦法院今日裁决,2002年电检法令阐明未获大马电检局批准播放影片者违法条例,符合宪法。



以西马大法官丹斯里朱基菲里为首的联邦法院五司,在驳回社区传播中心活动协调员丽娜亨得利的申请时,做出以上裁决。

丽娜要求法院鉴定的法律课题,即电检法令第6(1)(b)条文在与第6(2)(a)条文同读下,是牴触联邦宪法有关言论自由的第10条款和有关人人平等的第8(1) 条款,因此有关条文应被否决和宣判违宪。

但朱基菲里说,法院认为丽娜的申请是站不住脚。因此谕令案件在推事庭开审。



丽娜在2013年9月19日被控上推事庭,控状指被告于同年7月3日晚上9时,在隆雪华堂播映一部没有获得电检局批准的《停火地区:斯里兰卡杀戮战场》纪录片。

被告因而牴触2002年电检法令第6(1)(b)条文,一旦罪成,可判监禁3年或罚款3万令吉,或两者兼施;随后被告向高庭提出撤销控状申请,但不果,于是提出上诉。

丽娜的代表律师是云大舜,而主控官则是曼凯副检察司。

另一方面,非政府人权监控组织“人权观察”促请政府,撤销丽娜所面对的控状。

“人权观察”亚洲区副总裁菲罗伯森通过文告指出,提控播放获奖影片人士,反映了马来西亚当局是如何践踏言论自由。

他指出,丽娜申请撤销控状被高庭驳回后,上诉案已来到联邦法院审讯,若上诉失败,案件将开审。

他也认为政府应该修改电检法令,重新定义法令中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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