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未獲電檢局批准影片 聯邦法院裁決屬違法

(吉隆坡14日訊)聯邦法院今日裁決,2002年電檢法令闡明未獲大馬電檢局批准播放影片者違法條例,符合憲法。

以西馬大法官丹斯里朱基菲里為首的聯邦法院五司,在駁回社區傳播中心活動協調員麗娜亨得利的申請時,做出以上裁決。

麗娜要求法院鑑定的法律課題,即電檢法令第6(1)(b)條文在與第6(2)(a)條文同讀下,是牴觸聯邦憲法有關言論自由的第10條款和有關人人平等的第8(1) 條款,因此有關條文應被否決和宣判違憲。

但朱基菲里說,法院認為麗娜的申請是站不住腳。因此諭令案件在推事庭開審。

麗娜在2013年9月19日被控上推事庭,控狀指被告于同年7月3日晚上9時,在隆雪華堂播映一部沒有獲得電檢局批准的《停火地區:斯里蘭卡殺戮戰場》紀錄片。

被告因而牴觸2002年電檢法令第6(1)(b)條文,一旦罪成,可判監禁3年或罰款3萬令吉,或兩者兼施;隨后被告向高庭提出撤銷控狀申請,但不果,于是提出上訴。

麗娜的代表律師是雲大舜,而主控官則是曼凱副檢察司。

另一方面,非政府人權監控組織“人權觀察”促請政府,撤銷麗娜所面對的控狀。

“人權觀察”亞洲區副總裁菲羅伯森通過文告指出,提控播放獲獎影片人士,反映了馬來西亞當局是如何踐踏言論自由。

他指出,麗娜申請撤銷控狀被高庭駁回后,上訴案已來到聯邦法院審訊,若上訴失敗,案件將開審。

他也認為政府應該修改電檢法令,重新定義法令中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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